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闸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绍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闸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绍政〔2026〕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绍兴市上虞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647公顷(其中耕地0.4972公顷)、未利用地0.28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1547公顷(其中耕地0.6410公顷)、建设用地0.0817公顷、未利用地0.0105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02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7394公顷、未利用地0.0116公顷。以上共计批准用地3.374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闸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涉及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的,要做好前后政策衔接,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你市要指导建设单位避免或减少压覆矿产资源,确实无法避让的,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处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等手续;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批复等材料后,再依法办理后续供地手续。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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