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 陈**,女,2006年3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联系电话:152*。
原告二: 陈**,男,2014年7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
法定代理人: 陈**,男,1979年5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系原告之父,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联系电话:152*。
被告: 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利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7612825K
法定代表人: 陈*忠 联系电话:0575-85161910。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按2021年度利华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标准(农业人口每人36858元)向原告一、原告二各补发征地补偿款20858元,合计41716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户主陈**系利华村村民,1998年因考入大学将户口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毕业后户口迁回原籍利华村,长期在利华村生产生活。原告一(2006年出生)、原告二(2014年出生)均出生申报登记于利华村,随户主陈海军登记于同一户口簿,因户主户口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而被动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两原告从未在城镇就业、生活,亦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
2021年,利华村部分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被告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并组织发放。同一次征收中,农业人口按每人36858元的标准发放;户主陈**已按该标准全额受偿。但被告仅以两原告户口簿登记为"非农户口"为由,适用其2016年联席会议确定的旧分配方案,仅向原告一、原告二各发放16000元,每人少发20858元,两人合计少发41716元。
两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海军多次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答复按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方案执行,拒绝补发。2023年以来,法定代理人先后向东浦街道纪工委、东浦街道信访办、越城区信访部门、东浦派出所、省委巡视组等部门反映情况十余次,至今未获解决。
二、两原告具有利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全额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条对成员的户籍性质未作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两原告出生即申报登记于利华村,随父母在村居住生活,与该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同户户主已按成员标准全额受偿,足证该集体对陈海军户整体成员身份的认可。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原告均系因出生而取得本集体户籍,属于应当确认成员资格的法定情形。该法第十七条对
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作了封闭式列举,即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户口登记为非农业"并不在列。
三、以"农业/非农户口"一刀切确定分配标准,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以户口登记性质作为唯一分配依据,对同一征收批次的成员实行差别对待,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以自治决定侵害成员合法财产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四、被告用2016年旧方案处理2021年征收补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次土地征收发生于2021年,补偿分配应当以征收时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当期标准为依据。被告机械套用2016年旧方案,实质是以历史上的分配决定否定原告在本次征收时已具备的成员资格。
况且,被告所称的其他"非农子女"系因其父母的土地早在2002年或2016年之前已被征收而适用旧标准,与两原告的情形(土地于2021年征收,且系两原告出生之后才被征收)并无可比性。这恰恰说明被告的方案未对人员情形作任何细化区分,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一刀切,不具正当性。
五、差别对待违反平等原则
两原告与同户其他成员基于同一块承包土地、同一次征收产生的补偿权益,仅因户口簿历史登记记载不同即每人少发20858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应予纠正。
2014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家庭户口 。所以现在户口本上一般写"家庭户"或"居民集体户",不再标"农业/非农业"。
原告现在的户口簿上写的就是"家庭户"(见附件)。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作为利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二系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原告一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参加诉讼。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原告一)
陈**(原告二之法定代理人)
2026年10月28日
附:1. 本起诉状副本二份;2. 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一套。

当时读大学迁户口的,身份还是干部,归人事部管。
这一看就是律师写的吧?
肯定输,一句按村民代表发放,你就不能说什么,法院也审不了。只能先向街道申请更正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然后起诉街道履行监督职责。
三人要么都非农,要么都是农。父亲农,子女非农,确实双标了,说不通
顶!雄起!期待好消息!!!加油
回 4楼(七星剑) 的帖子 七星剑:三人要么都非农,要么都是农。父亲农,子女非农,确实双标了,说不通(2026-10-28 18:16)
三人同一本户口簿,以前写的都是非农户,现在新户口簿写的都是家庭户
回 5楼(春秋冬夏) 的帖子 春秋冬夏:顶!雄起!期待好消息!!!加油(2026-10-28 18:2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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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田的时候两个子女有没有分到田?
硬来肯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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