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根基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判决书的每一处事实表述,都不是随意的文字修饰,而是法官依托卷宗证据、病历材料、庭审质证内容作出的法律归纳,是事实认定、责任判定、裁判结论的直接依据。诸暨市人民FY在接访中主动自认,判决书中多处核心内容存在“表述有误”。这绝非简单的文字笔误,而是直指案件主要事实认定存在根本性偏差,其裁判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严谨性已然不成立。
此次法院自认的三处关键错误,均为案件定责的核心关键,直接击穿裁判事实的证据基础。
其一,判决书凭空认定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放任危险发生,该主观过错推定是划分侵权责任、认定过错程度的核心依据,却被法院承认属于表述错误。民事侵权案件中,主观过错的认定必须依托客观行为、证据链条综合推定,无证据支撑的主观过错定性,本质是无依据的事实臆断,完全违背证据裁判规则。没有客观事实支撑的过错认定,所有责任划分都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二,判决书描述受害人摔倒受伤致倒地不起,无法正常学习,该伤情后果认定是核算赔偿、界定损害程度的重要事实依据,同样被认定为表述有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后果的轻重大小,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事实。若连受害人的真实伤情、实际影响都存在虚假、夸大的错误表述,足以证明法官并未客观审查案件损害事实,仅凭主观主观臆断堆砌事实,导致裁判事实与客观真实严重脱节。
其三,也是最关键的证据篡改式错误,FY将病历法定规范记载的主要诊断擅自改为主要伤情,且自认表述错误。病历是人身损害案件中认定损伤成因、伤情性质、伤病关联的核心原始证据,“主要诊断”是医疗机构基于医学标准作出的客观专业结论,具备法定证据效力;而“主要伤情”是主观化、模糊化的非规范表述。法官擅自篡改核心医学证据的法定表述,本质是人为篡改证据内涵、割裂医学事实与案件事实,刻意回避病历载明的客观医学事实,为错误裁判强行铺垫事实基础。
司法裁判文书的核心准则是事实表述与证据一致、事实认定与客观相符。最高法、最高检裁判规则明确,裁判事实必须依托完整证据链,结论必须具备唯一性、客观性,任何关键事实、核心证据的表述偏差,都不属于瑕疵性笔误,而是实质性事实认定错误。所谓“表述有误”,看似是文字问题,实则是法官未依法审查证据、背离客观事实、主观创设案件事实的直接体现。
判决书的所有裁判结论,均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核心事实的表述虚假、关键证据的刻意篡改、主观事实的无据推定,三者叠加足以证实,本案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已经完全失真。文字表述是事实认定的载体,载体虚假,内核必然错误。不存在“表述错误但事实认定正确”的司法裁判,脱离证据、背离客观的错误表述,对应的必然是错误的事实认定,据此作出的判决自然缺乏合法性与公正性,属于依法应当纠正的错判情形。
公正司法的底线是尊重客观事实、恪守证据规则。法院主动自认核心事实表述错误,恰恰印证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失实,其生效判决的事实基础已彻底崩塌,依法应当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还原案件客观真相,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要的是规范,公正,严谨,把严重违背事实的认定,以一句表述有误来解释。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不服上诉。
只要是人做的事肯定会有出错
它们是朝着自己目的构事实,不然达不到即定目的
法律是权力的表达
回 第2楼(深蓝)的帖子 深蓝:只要是人做的事肯定会有出错 (2026-09-28 08:02)
法律怎么好出错呢,错了就是错案。
他就是这样的,答复代替决定,用表述错误来掩盖程序严重违法,百姓只有无奈与绝望。
回 第7楼(telj35754)的帖子 telj35754:他就是这样的,答复代替决定,用表述错误来掩盖程序严重违法,百姓只有无奈与绝望。 (2026-09-28 10:36)
有人一语道破,那里就不是说理的地方。
从楼主的前后几个贴子分析,你这案件一审判决后你上诉中院,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你又向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对吧?而高院收件后尚未正式立案对吧?
感谢年轻的自己,学了一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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