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当事人为了赢,狡辩、编造、前后改口,虽然可恨,但也能理解——事关利益,人性使然。真正让人无奈的,是居中裁判的法官也开始“辩、编、变”。因为一旦裁判者下场帮忙,天平从一开始就是歪的。
辩,是法官主动替一方说话。
二审时,鉴定机构曾发函要求补充影像资料。我方指出这份函的重要性,二审绍兴市zY法官王某反问:“这份CT重要,只是你们自己想想的。”对方当庭承认没交原始急诊CT,法官却认定“对方已提交完整鉴定材料”。当我方提交杭州卫健委查实伪造证据的书面回复,法官说“她认为不是伪造的”。当我方指出原告发票缺少病历佐证,法官说“虽然没有病历,也不能否定治疗的事实”。这些话,本该是对方律师说的。但对方没说,法官替他说了。法官成了原告的“第一代理人”。
编,是法官凭空编造事实。
一审时,病历写“无外伤”,鉴定写“无影像征象显示相关”。一审诸暨市人民FY法官陈某编出“摔倒受伤”。视频显示摔倒后躺了一会儿就自行起身,正常学习两个多小时。法官编出“倒地不起、无法正常学习”。同学间的正常玩闹,法官编出“主观故意、放任危险发生”。甚至编造出“法院已向我方出具调令,让我方去医院调取原始CT”的事实——而这份调令,案卷里没有,律师也没收到。
变,是前后说法变来变去。
一审认定“脑动静脉畸形破裂”,二审变成“脑血管破裂”——把病因删了。一审引用我方对“无外伤关联”的质证意见,二审变成对“伤残等级评定”的质证意见——把核心论点换了。一审用“高度盖然性”,二审变成“不排除是诱因”——把证明标准降了。一审说“撞在地上”,二审说“脑部受到较大撞击”——把撞击部位改了。
当事人辩,是本能。法官辩,是偏袒。当事人编,是侥幸。法官编,是枉法。当事人变,是自保。法官变,是丧失底线。
一份判决书,如果三处核心事实都“表述有误”,那它的事实认定还能是清楚的吗?一个法官,如果主动替一方辩解、编造事实、变化解释,那他还是中立的裁判者吗?
当事人说谎,对方可以反驳。法官说谎,你无处反驳。
这就是最无奈的地方——你知道天平歪了。
你写这么多为啥不把前面的事情写一下
一个乱七八糟,精神分裂的病人。
屁股不正,嘴巴也会歪。
这样应该可以去纪委举报了吧?
回 第4楼(过路人)的帖子 过路人:这样应该可以去纪委举报了吧? (2026-09-24 14:30)
肯定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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