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FY王姓FG在审理某民事案件时,被告方向该法官提供某市卫健委书面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全景影像会诊报告》系伪造。我方书面、当庭要求依法处理,该FG不但不处理,而且为伪证备书,认定该证据不是伪造,明目张胆包庇伪证行为,其操作能力已经达到登峰造极,理由让人笑掉大牙。
1.某卫健委的函件已经明确说了“没有出具过”:这是“全景影像诊断中心从未能出具过该份文件”的行政部门官方调查后的权威认定。一份“不存在”的文件出现在法庭上,不是伪造是什么?
2. 该FG在判决书故意删除卫健委函件的核心结论:卫健委原文是“从未接到委托,也没有出具过”,二审判决只引用“未接到委托”,删掉了“也没有出具过”。删除之后,再说“不能认定为伪造”——这是典型的“裁剪证据、歪曲事实”。
3.一审FG以‘未加盖印章’为由,对《全景影像会诊报告》形式上‘不予采纳’,内容上仍然引用。而二审王姓FG面对杭州市卫健委‘该中心从未接到委托,也未出具过’的官方认定,却以‘未加盖印章’为由,认定‘不能得出该证据系伪造的结论’。
一份证据,非假即真,同一份文件,同一个‘未盖章’的特征,一审作为‘不采信’的理由,二审作为‘不认定为伪证’的理由,因为“没盖章”两审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没盖章”恰恰是伪造的特征,不是免责的理由。一份“没盖章”的文件,本身就说明它不是正规出具的,值得怀疑。二审却说“因为没盖章,所以不能认定为伪造”——这好比说“因为这假币没有水印,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币;因为假冒名牌没有该名牌的官方认证,所以不是假冒行为”,完全颠倒逻辑。
所以在权威认定面前,FG故意回避,不是能力问题,也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故意包庇,帮助伪造证据,为伪证备书,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个FG为什么会如此大胆,是拿人手短?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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