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道路属于国有公共资源,归全体市民共同所有,是政府用财政税收投入建设、养护而成,全体纳税人均享有平等路权。
第一,公共道路路权属于全体市民,不应交由第三方企业牟利。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属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全民,并非任何企业的经营资产。道路的核心功能是保障通行,路内泊位只是道路附属临时利用空间,不能把公共道路划线之后,就变成商业企业的盈利工具。第三方商业公司是市场经营主体,本身不具备公共道路的管理权、收益处分权,不能凭借简单外包授权,就把全民共有的路权转化为企业经营收益 。公共资源可以管理,但不能商业化“圈地收费”,不能把城市马路变成企业的敛财载体。
第二,广大车主购车、用车已经承担各类税费,已经为道路建设维护买单。车主购车时缴纳车辆购置税,每年缴纳车船税,日常加油承担燃油相关税收,上述税费是城市道路建设、修缮、养护的重要财政来源。也就是说,每一位机动车纳税人,已经通过税收方式,为公共道路的建设维护支付了成本。在已经履行纳税义务前提下,再对停靠在公共道路上的车辆向第三方企业重复收取停车费用,属于对同一公共资源二次收费,加重普通市民生活负担,尤其老旧小区周边,小区内部车位不足,居民只能临时停靠路边,再额外收取停车费,将直接增加普通家庭生活压力。
第三,第三方商业企业介入道路停车收费,极易产生公共资源收益流失风险。公共道路如果确需实行有偿使用,按照财政管理要求,相关收入应当作为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执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城市交通、道路养护民生事业 。若交由 第三方商业公司运营,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收费资金优先流向企业经营利润,公共资源收益难以足额回流财政,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收益,变成企业经营利润,违背公共资源设立初衷。同时企业为追求收益,容易出现过度施划泊位、片面追求收费收入,忽视通行安全,挤压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空间,带来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治理停车乱象应当优先以管理疏导为主,而非简单一收了之。当前城区停车矛盾,根源在于公共停车位供给不足,老旧小区配套缺失。解决停车难题,应当优先挖掘闲置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优化交通秩序劝导,加强违停执法,而不是直接在现有公共道路上通过收费转嫁矛盾。把管理责任简单转化为企业收费权,治标不治本,损害普通市民切身利益。
不支持将城市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交由第三方商业企业开展收费经营;公共道路路权属于全体市民,不能交由市场化企业牟利。
如确需利用道路泊位,应当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确需有偿使用,全部收入上缴财政,向社会公开收支明细,杜绝公共资源商业化牟利。
优先增加公共停车供给,盘活闲置场地,完善老旧小区停车配套,以疏导、管理解决停车难,而不是依靠向市民收费解决管理问题。
涉及公共道路资源收费这类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应当充分开展社会听证,广泛征求居民、车主意见,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公共道路取之于民,应当用之于民,不能把全民纳税建成的马路,变成企业的收费工具。恳请主管部门充分听取市民呼声,审慎评估收费方案,维护广大市民合法路权与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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