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律师,我的老伴离世5年,我好不容易遇到一个聊得来的人,没想到还是分手了,我之前送给她的首饰和钱,还能拿回来吗?”近日,65岁的秦大爷来到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向章坚律师求助。
事件回顾
秦大爷称,5年前他的老伴离世后,他一直独自生活,很是孤单。去年7月,他在一次活动中结识了丁阿姨,两人十分投缘,迅速互生好感并确立恋爱关系。
交往期间,双方均有再婚的想法,计划相处一段时间后办理结婚登记。依照当地婚嫁习俗,秦大爷向丁阿姨赠送了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等首饰及现金,共计15万元。此外,两人恋爱期间外出就餐、游玩等开销大多由秦大爷承担,以及各类节日礼品、零碎花费等累计支出约2万元。
后来双方感情生变,决定结束恋爱关系。秦大爷认为自己从一开始和丁阿姨交往,所有财物支出都是以再婚为前提的。其中“三金”、现金属于按照婚嫁习俗给付的彩礼,如今两人分手,对方理应全额退还;而恋爱期间自己承担的各类开支,以及节日礼物,都是为了促成这段姻缘,并非单纯的恋爱消遣开销。如今婚恋目的落空,自己积蓄本就有限,这笔17万元的支出给自身造成了不小的经济压力,因此要求丁阿姨返还17万元。但丁阿姨只同意返还彩礼,表示双方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礼物等是秦大爷自愿赠与的,是恋爱正常花销,自己无需返还。
律师分析
章坚认为,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并非一概不退,也不是全部可退,核心分为附解除条件的婚约赠与(彩礼类)和无条件日常情感赠与两大类,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他表示,秦大爷赠送的三金首饰、大额现金,结合双方事前明确的再婚意愿和本地婚嫁习俗,属于典型的附结婚条件赠与。通俗来说,秦大爷送出这笔财物的前提是双方最终登记结婚。如今双方感情破裂无法成婚,赠与合同的核心条件无法成就,受赠方继续占有该笔财物就属于不当得利,赠与方有权依法要求对方返还。
章坚补充,日常的爱意赠与、共同消费支出,秦大爷无权要求返还。恋爱期间双方吃饭、游玩、节日红包、礼物等,属于维系感情的一般性无偿赠与,也是恋爱正常交际开销。根据法律规定,节日、生日等特殊节点的小额礼品礼金,以及恋爱共同餐饮、出行等消费性支出,一律不属于彩礼范畴。这类花销是当事人自愿为增进感情付出的成本,即便最终没能步入婚姻,赠与人也不能事后反悔,要求返还。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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