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从来不是兴趣,而是责任。没有责任心的人,真的不建议养狗。
很多人一时喜欢、一时新鲜,把狗狗带回家,却从来不愿承担养狗对应的义务。他们遛狗从不牵绳,任由狗狗在小区、公园、古镇等公共区域乱跑、追人、扑小孩,把路人的害怕当成无所谓,把公共安全当成侥幸。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有些住户直接把狗养在楼道公共区域。楼道是所有人的必经之路,不是私人狗笼。狗狗长期放养在楼道,随地大小便、尿液浸透地面、味道久久散不去,满楼道都是异味;狗狗见到生人就频繁吠叫,整栋楼邻居都被吵得心烦。
养狗的快乐你独自占有,养狗带来的脏乱、噪音、安全风险,却让所有人一起承担,这是最不负责任的饲养方式。
喜欢小动物没有错,但喜欢不等于可以随心所欲。真正爱狗、有责任心的饲养,是出门必牵绳、及时清理粪便、不让狗狗扰民、不占用公共空间、管好它的行为和叫声。
如果做不到文明饲养,只会放养、放任、扰民,只顾自己开心,没有半点公德心和责任感,那真的不如不养。
法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没责任心的人不会听建议
建议没有执法精神的人不要当公务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7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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