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去年买了一套二手房
说是跟家人住了10天不到
得知这房子里面出过事
唐先生在绍兴工作6年多了
去年5月
两口子在越城区乐苑新村柳园
买了一套二手房
将近60平方
总价738000元
过户在妻子名下
唐先生:租房子住也是租嘛,还不如买一种稍微小一点的,经济实惠一点,买一套这种房子住自己家里多好。住了一个星期左右吧,我妈带着小孩去楼下遛弯,这个小区里面的邻居看我们是陌生人,他就问我们你住在哪里?说完之后那些邻居都说这房子不好,然后问为什么不好,有些也不说,就问了一个邻居老阿姨,然后她就告诉我了,这房子发生过非正常死亡。
唐先生打听到
这套房子最早的业主
是一位姓冯的独居老人
2005年2月发生不幸以后
房子由儿子继承
记者:你的房东姓蒋,那蒋女士的房子是从冯先生手里直接买的吗,还是说中间?
唐先生:不是的,她中间还有一手,她说她不知道。知道这事我就搬走了,住了10天都没有吧,我们一家人在这,有小孩,我们都年轻,没碰到过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肯定接受不了。
上一任房主 蒋女士:中间好多人了,前面好几任房东,我好像是第六任房东。里面凶宅不凶宅的,20多年前的事情谁会知道,再说这房子我一天都没去住过,2700块钱一个月租掉,我收益很好的,所以我打算给我女儿以后做启动资金。我要是知道这套房子是凶宅,我会给我女儿做嫁妆吗?
蒋女士强调
20多年前的事她真不知道
并且已经为这事
跟唐先生的妻子打过官司了
唐先生: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了这个房子,就是双方把房子退掉,钱还掉。不满意一审的判决(房东)上诉了,二审下来结果居然我们输了。
一审判决书中提到
“凶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
会给一般公众造成心理上的不适
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
通常不愿意购买的房屋
涉案房屋认定为“凶宅”
现有证据不能够证实蒋女士
存在故意欺诈、隐瞒等行为
但可以认定此次交易构成重大误解
支持要求撤销合同的请求
蒋女士上诉后
二审再次分析了几项条件
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且已履行完毕
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出发
不宜认定为构成重大误解
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为终审判决
唐先生:反推我们之前的意思就是,买房之前有可能知道这个是凶宅,你不一定不会买。说这种话我也是理解不了,正常的钱我为什么不买正常的房子呢。所以这房子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相当于砸我手里了。
上一任房主 蒋女士:别人这种房子住了20多年都没事情,他一来花头就这么多。他跟我协商个*,第一次的时候我就跟他说了,他的意思是现在房价掉了,买进来吃亏了要我贴钱,他主要的目的是要我贴钱,我不同意所以他才去起诉的。
唐先生:你讲话要讲良心,这句话我有没有说过,我说是不是应该退掉。
上一任房主 蒋女士:我被你吓一跳都跳起来了。
唐先生:你跟我说利息怎么算,我说利息算我的,你说没用的,你怎么说的,你这人说话怎么一点实话都没有。
上一任房主 蒋女士:法院都判下来了,跟我说还有什么用。
现场双方没能协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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晦气
房子不吉利,中介和房东应该提前告知吧,毕竟很多人还是很介意的,像我爸妈买房子去,连房东作风不好都介意。我中介处问房子最先问就是吉利不吉利。上面说的是不吉利的房子按正常市场价卖且没有提前告知?我是买方我也不同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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