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谷来镇三村,一个被青山环抱的偏远山村。卫星地图上,三村的所有山林都被覆盖在公益林范围内——这意味着这片山林承载着生态屏障的功能,也意味着拥有山林的农户本应每年领取一笔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然而,从2005年至2017年,这整整13年间,本该进入林农口袋的759208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却被村干部私分;另有713048.34元被个人挪用;2016年、2017年的补偿资金418756元收支至今未在会计期间反映,去向不明。
更令人震惊的是,面对这一持续十余年的严重问题,谷来镇政府和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林业局)长期不监管、不纠正、不追究,严重不作为。而林农们多年来持续反映、举报,却迟迟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一、13年私分、挪用、截留,账目触目惊心
根据谷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会计账簿,资金被私分的情况有据可查:2007年12月,记账凭证号42,金额40660元;2013年9月26日,99465元;2013年9月27日,76259元;2013年9月28日,99465元;2013年9月29日,113070元;2017年3月25日,179029元;2017年13月270日,151260元。七笔账目合计,从账面上查明的金额就达759208元。
除此之外,2005年至2015年间,713048.34元被个人挪用,这笔资金在现金银行有款及专户账户中均可查证。而2016年、2017年的418756元补偿资金收支,则更为可疑——当年度会计期间根本未予反映,资金被截留后去向不明。换句话说,这些年究竟有多少补偿资金没有真正落到林农手中,至今仍是谜。
二、缺少合同并非剥夺补偿权利的理由
针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涉事各方或许会拿“未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或“未办理统一合同”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然而,这种说法在法律和事实上均站不住脚。
从历史背景看,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推行“分田到户”,农民承包了山、田地,这是不争的事实。在那个年代,山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基,林农对山林的权益是实实在在的。农户已取得自留山并办理了林权证,这是林权权属的直接凭证。关于公益林保护协议是否签订、何时签订,政府未积极引导,农民就根本不知道,但政府不能将其自身履职不到位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转嫁给无辜的林农。
从法律规定看,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更重要的是,《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552号)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这一条款的逻辑很清晰:补偿对象认定的核心是林权的归属,而非是否签订过某份特定的协议。 林农持有林权证,个人承包山林被划入公益林范围,就依法享有获得损失性补偿资金的权利。公益林补偿资金本质上是惠民补助资金,不是可以随意处置的村集体收入。以“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向林农发放补偿资金,实质上是混淆了公益林保护的管理手续与惠民资金发放的法定义务,既不合规,也不合理。
从山林实际情况看, 卫星地图清楚显示,三村所有山林均被覆盖在公益林范围内。每年600亩、400户林农的补偿资金发放清单,本应是公开透明的,但《嵊自然资规依告(2025)第32号》信息公开告知书所附清单中,只有个别年限少数农户拿到过补偿资金;《谷政依复(2026)第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既未体现清单具体内容,也没有农户签字领款记录、银行付款凭证,清单造假嫌疑十分明显。
三、法规明确禁止,责任人必须依法追责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审计部门应当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单位如果有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552号)第九条进一步细化规定,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该办法第九条明确,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山林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而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对此负有直接的监管责任。《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则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
然而,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补偿资金被持续私分、挪用、截留,谷来镇政府和嵊州市林业局不监管、不纠正、不追究。这种严重不作为,恰恰属于《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依法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从2019年至今,始终未果
从2019年开始,三村的林农就这一问题持续与谷来镇政府、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咨询、沟通和举报。然而,多年过去,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甚至连基本的调查结论都没有给出。面对林农摆出的会计账簿凭证、信息公开答复书等证据,镇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始终推诿、敷衍、不作为。
如果连《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这样白纸黑字的明确规定都不能落地执行,如果连农民最基本的惠民资金权益都不能保障,那么法规制定得再完善、条款写得再清晰,又有什么意义?
五、期盼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职
笔者在此恳请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依法依规对这一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处理,不要将问题继续推给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追索被私分、挪用、截留的补偿资金;追究相关村干部的责任;对谷来镇政府、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长达13年时间里的失职、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和问责;责令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的监管机制——这才是职能部门应有的态度,也是对三村600多户林农最基本的交代。对于自己名下的自留山,林农拥有合法的林权;对于自己的承包山,林农同样享有法定的补偿权利。惠民补助资金本该一分不少地进入林农的存款账户,这既是对林农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生态保护政策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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