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上海户籍人员当初向原村生产队购买(无任何房屋用地审批手续)的简易粮库(非住宅),该房屋在拆迁补偿中,是否可以“按国有划拨住宅性质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
2021年六月,兰亭街道兰亭村下灰灶自然村整村拆迁过程中,房屋申报登记表中填写宗地编号0123号、户名为沈志华名下的五间平房(面积168.91平米),
在本次拆迁时,兰亭街道办事处拆迁部门把该五间简易粮仓的拆迁补偿是“按国有划拨住宅性质进行货币化安置补偿”,所涉及的房屋安置补偿面积为168.91平米,获取(疑似)违规安置补偿款金额估算高达近二百万元左右。
广大村民获知此信息后,委托宣某某、金某某,陆某某等多位村民为此事的信访代表,向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反映街道拆迁部门在对沈志华房屋拆迁补偿中存有不公平、不公正的拆迁补偿问题,并依法向上级信访及纪检部门反映。
三年多来,兰亭街道信访部门和柯桥区政府信访办公室都用大致相同的表述说明街道拆迁部门对沈志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合理合规,并向我们提供了一些相关依据。
信访部门向我们信访村民的回复内容与沈志华名下该房屋的基本事实情况有误、所表述的一些法规对照沈志华本人身份符合性不足、依据极不充分。
在此期间,村民再次向柯桥区信访部门和上级纪检部门书面举证提供关于沈志华该房屋原是有下灰灶村第三生产队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后来再转卖给沈志华作厂房的事实依据;并反映(0123地块)该房屋在1989年住房申报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与基本事实不符,原下灰灶村委所出具的“村证明”有涉及造假行为等问题。
对沈志华房屋可按国有住宅进行安置补偿仍存有诸多异议,
我们再次依法向绍兴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办提交复查复核申请,要求对沈志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进行相关复查复核。
2025年11月14日,我们收到了绍兴市信访局复议复核办公室的信访回复,回复明确:“沈志华房屋确权面积为168.91m2.按国有划拨住宅性质进行货币化安置补偿,该确权安置补偿结算情况由兰亭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记要(12一2)予以确认”。
并对我们此次信访反映问题给予信访终结。
我们作为原居村民,对该房屋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存有很多至今无法解开的疑问和异议。
一:沈志华名下被拆迁房屋是原下灰灶村第三生产队的粮库(非住宅),后转卖给沈志华当作厂房使用。绝对不是经原下灰灶村委会批准同意自建的住宅。
原下灰灶村委会在申报登记表中登记(宗地编号0123地块上)所建五间面积168.91平米的平房,在七十年代未期是有原第三生产队建造的粮库,实行分田到户后,于1987年由生产队集体转卖给沈志华本人作小五金厂房使用,转让时双方并签订了《立绝卖屋契》协议,协议合同明确注明[“日后沈志华不需要此屋后,仍只能转卖给生产队,否则原生产队有权拒绝”]。
协议的本意就是:这房屋所属土地是属于生产队集体土地,沈志华对该房屋没有转卖他人的权力,如果以后不再使用该房屋时,只能有原生产队集体作价回购。
由此证明,当初生产队转卖给沈志华的房屋,原纯属于原村生产队粮库,不是有沈志华自建,更不是所谓的“国有划拨性质的住宅”。
二:原下灰灶村委会关于沈志华房屋申报登记表中内容与事实不符,所出具的“村证明”实是原村委会为沈志华名下房屋作伪造的虚假证明。
以下事实情况说明:
事实(1):沈志华是上海戸籍,不是原下灰灶村村民(公安户籍可查可证)。原村委会为沈志华(编号0123地块)房屋的申报登记内容与基本事实不符,原村委会向上级土管部门提供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村证明”纯属造假!
事实(2):村民依法向兰亭国土资源所查询并得到该部门书面明确回复:[“该房屋所及宗地编号0123地块,在1989年“完成申报后,未办理过其他用地手续”](也就是说该房至今没有依法办理过任何产权证手续)。
此房实为无任何合法产权的临时违章建筑。
事实(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条、第33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都明文规定: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申请、批准同意后取得农村村民宅基地;城镇户籍人员不予享受农村集体用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之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证明,沈志华本人是无权依法享受农村宅基地的建造和安置。
近三年来,我们多次向街道相关领导反映上述关于沈志华户籍及其名下房屋相关真实信息,并要求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核查并纠正对沈志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的不合规问题。
可时至今日,街道办事处拆迁部门始终认为原村委会提交的房屋申报登记表中关于沈志华房屋的建造面积、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内容合规有效,并把申报登记表上盖有原村委负责经办人私章当作申报登记表合法依据(注:是不是有一种村委会领导的权力大于国家相关法律的感觉呢?),始终认定沈志华房屋“按国有划拨性质住宅补偿安置”完全合法依规。
对沈志华房屋的拆迁补偿,为什么只认原村委会的申报登记表内容,却不论申报登记表中内容的真伪呢?更不去核查一下该房有没有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手续呢?
这样的处理方式,不知是盲目还是故意?
三:街道办事处作出对沈志华(编号0123地块,无任何权证)房屋拆迁“按国有划拨性质住宅进行货币化安置补偿”的确认,反之,街道拆迁部门对我们下灰灶村普通拆迁户拆迁补偿问题中所设置的有些硬性要求是否公平、公正?
上海户籍的沈志华,也不是所谓当时的“下乡知青”,其向生产队转买的五间粮库在没有办理过《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街道办事处权力部门在(扩大)会议上(会议纪要12一2)能作出对“沈志华房屋168.91m2.按国有划拨性质住宅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确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何在?
上述决定是否逾越我国巜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规?
有没有有关权力大于国家法律?
从下灰灶整村拆迁看,街道拆迁部门要求我们普通村民首先要以家庭户为单位,所拆迁的住房必须要具有合法的住房批准手续(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其他产权凭证的硬性条件,补偿安置严格按《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由国土部门批准的住房建造住房面积、建造楼层等有效数据实施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凡超出巜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批准面积范围的已建成面积,只能按超建建筑的补偿价作以相应补偿。
可沈志华既不是我村村民,仅独自一人、其名下房屋(0123地块)没有具备任何房屋产权证,且未经审批的建筑面积又高达168.91平米(已超农村大户家庭可允许审批建造住宅面积),为什么街道办事处拆迁部门可同意该五间房屋能按实际全部建筑面积进行货币化安置补偿呢?
大家帮我们想一想,我们村民所拥有的合法住房与沈志华的无权证简易厂房两者相比,街道办事处拆迁部门作出上述安置补偿决定对我们原居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公平吗?
四:依据《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需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绍县政2002,64号)第八条第1款:“原村、队集体所有的房屋作价买给个人的,其土地使用权尚未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其房屋按净值价补偿,不予安置”。
沈志华房屋既没有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同意,也没有该房屋其他合法产权的条件,尤其更不是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如果该房屋严格按绍县政(2002.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它只能按房屋建筑[净值价]进行补偿。可是,为什么街道拆迁部门对沈志华房屋没有去对应绍县政2002.64号文件中上述条款去执行呢?
而我们原村民的住房拆迁安置补偿要处处按这64号文件去对照执行呢?
沈志华其人难道对兰亭街道或者对兰亭村作出过特别巨大贡献了吗?或另有其他可特别嘉奖原因可以避开有关房屋拆迁补偿的各种条条框框,破例给予(编号0123地块)沈志华房屋作出超出我们普通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外的超优厚待遇?
对以上沈志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广大网友在评论区聊一聊你们的看法,同时,我村广大拆迁户也希望上级政府有关领导对这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上存在的诸多异议问题能给予关注。







奇了怪了,凭什么绍兴兰亭户口可以去上海买房上海就业工作,上海户口不可以到绍兴兰亭买房?为什么?凭什么?这公平合理吗?这是反动逻辑!必须坚决废止,立马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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