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绍兴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假冒注册商标案。说它特殊,是因为这次庭审的“阵容”很强大——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新昌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台下坐着的旁听观众,除了律师,还有全县的科创企业代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做了8年“山寨”生意
被告人吴某某,在新昌当地经营一家制冷配件厂。从2017年到2024年,这8年时间里,他动起了“傍名牌”的歪脑筋。
他没有拿到“丹佛斯”“艾默生”这两个知名商标的授权许可,却在自己的厂里偷偷生产标有这两个品牌的干燥过滤器,然后对外销售。
听起来生意做得不小,累计销售金额达到了120余万元。但是,8年干下来,他实际到手的违法所得只有6万元。
平均算下来,一年也就“赚”了7500元。为了这点钱,他冒用了别人的商标,踩了法律的红线,最终赔上了自己的前途。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他厂里还查扣了10多个没卖出去的假冒干燥过滤器和包装盒,货值150多元。吴某某倒是认罪态度不错,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6万元。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庭审现场,公诉人清晰指控了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专业鉴定意见等全链条证据。
“你卖的虽然是配件,但关系到整个设备的安全。消费者冲着大品牌去买,结果买到的是小作坊产品,万一出事谁来负责?”公诉人的法庭教育,掷地有声。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头雁”办案
传递什么信号?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这在新昌当地并不多见。这起案子涉案金额不算大,为什么要出动“两长”?
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新昌县检察院和法院选择让“一把手”带头办理这起案件,就是希望通过“头雁效应”,告诉所有市场主体:谁想通过“傍名牌”“搭便车”赚快钱,谁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庭审结束后,有旁听的科创企业代表感叹:“以前觉得抓侵权就是罚款了事,没想到真的会判刑。这对我们搞自主研发的企业来说,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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