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社会各界关公正的朋友们:
本人作为春风江南里小区业主,现就钱清街道发布的《关于春风江南里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办法的公告》中存在的涉嫌违法问题,以及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后续处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公开说明,以期汇聚共识,共同监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事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本人曾就钱清街道发布的筹备组产生办法公告中存在的多项涉嫌违法内容,依法向柯桥区建设局进行投诉举报。投诉核心问题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1、以非法律层级的“指导文书”作为限制业主权利的依据;2、违法限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3、违法赋予街道、社区随意更换其筹备组成员的权力;4、违法限制筹备组业主代表参选业委会的资格;5、违法增设业主代表报名条件;6、违法设定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及资格审查程序;7、报名表设置涉嫌侵犯隐私、诱导业主放弃法定权利。以上内容可见后面图
见文后面图为本人向建设局投诉举报要求依法处理,但建设反映自己不依法处理,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信访局,最终由被投诉举报对象作出回复。投诉举报内容:(关于钱清街道公告的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办法违法问题的反映)
本人为春风江南里小区业主,现就钱清街道公告的《关于春风江南里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办法的公告》内容违法问题,向贵单位(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本人就公告违法内容的投诉举报内容简要列举如下:
一、(前言开头部分违法内容)以非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作为制定本公告的依据,从而限制和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如该产生办法以《绍兴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作为产生办法的依据,该文件不属于法律,不能作为限制业主代表人数、增加业主代表参选条件、以及作为推选业主代表依据等。
二、(公告事项:一、筹备组的组成部分)存在内容违法的情况如下:
其一、违法限制业主代表人数(规定业主代表为4人)。违反《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74号)第十条等规定。结合本小区各方代表都参加情况下业主代表人数为大于或等于4人,而非4人,如果在建设单位没有参加的情况下,业主代表大于或等2人,公告违法设置4人业主代表,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
其二、钱清街道违法增设街道和社区代表成为筹备组成员后其代表可以另行指派的权利,完全不符合筹备组成员法律规定,属于于法无据的违法内容。 钱清街道以公告方式增加街道和社区可以随意更换其作为代表的筹备组成员,无法律依据。筹备组工作一般90天左右,街道和社区并非草抬班子,总体来讲工作人员是相对稳定的,90天内所有人员调动等根本没有,并且90天相对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是否会工作调动或自身生育等情况是都可有一定预见性,作为街道和社区剔除这样不适用人员也不难,另法律也未规定街道和社区的代表成为筹备组成员后,可以随意变动,增加了街道和居委会指派的代表可以随意更换的权益,如果随意更换,必违反筹备组的合法性的规定。如果按照这条的逻辑,那么业主代表更加复杂,业主代表是否更应该可以随意更换。上述不符合法律的情况当然是不行的。并且与钱清街道自己所拟筹备组稳定性要求也不符。
其三、限制和侵犯业主即可以作为筹备组业主代表又可以参与业主委会选举(包括当选)的权益。(第三小点)
结合附件和向公告上联系人了解,意思业主代表的筹备组成员不能参加业主委会员选举。该条完成了限制和侵犯了业主代表的权益,也给部分想参加业委会选举人员违心而不能成为业主代表参与筹备工作。违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五)业主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被选举权的规定。
三、(公告事项:二、筹备组业主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部分)。增设业主代表入选条件,限制和侵犯业主成为业主代表的自推权和被推荐权等权益,完全与法无据。
该公告除要求法律规定是小区业主外,增设必须符合7项条件才能资格报名参加业主代表推选。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业主代表的条件需要满足增设的7项条件才能成为业主代表,该增设限制和侵犯了业主成为业主代表的自推权和被推荐权等成为业主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公告事项三、筹备组业主的代表产生部分)。钱清街道确认的按照业主报名基础上社区联合资格审查、社区组织报名业主推选的方式存在众多内容违法,侵犯和限制了报名业主和非报名业主的合法权益。
简要列举如:业主代表产生完全只有报名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社区联合审查无法律依据(社区与谁联合审查,参与审查单位或个人是否有审查的权、审查的标准是什么也没有明确)、社区组织报名业主推选方式也违反法律规定。
五、(公告事项四部分)报名时要携带房屋所有权带不符合法律规定,将未领取不动产证的业主排除在外,侵犯和限制了未领取不动产证业主的权益。
六、(附件部分)附件报名表设置报名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简要列举三方面如下:
其一、报名表涉及填写信息超过业主代表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要求,会产生侵犯个人业主公民信息权的情况。
如个人简历,简历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大部分信息并非成为筹备组成员必备或报名必备的法律要求,如果部分不知道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情况,个人无意填写情况下(如告诉法律规定不需要填写也可报名情况下,业主就存在选择不填写的情况,即个人无真实意愿告知简历情况下),必将侵犯报名个人业主的公民信息权。
其二、变相让报名业主承认公告中业主代表的设置的违法条件。
附件打印“本人符合……里业主代表的相关条件“。并设置在业主签名部分上面。若报名业主不知悉具有情况或一时未意思到而签名并且属于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这种变相让报名业主承认公告中设置的违法条件,明显与法无据。
其三、设置“以成为筹备组成员放弃业委会参选的内容”,并设置签名,若报名业主不知悉具有情况或一时未意思到而签名并且属于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将变项限制和侵犯业主的报名权(即自荐权)和被选举权和参与举业主委会选举权。
该公告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希望贵单位作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能加强对钱清街道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答复(你于2025年9月2日反映春风江南里筹备业主大会的公告存有的疑问的事项:经了解,钱清街道春风江南里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相关公告,参照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的通知》,绍市建设【2021】76号文件执行,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为此本人再次要求对当时情况要求建设局回复。再次反映内容(说明对投诉春风江南里小区业主大会筹备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理
本人通过政务网平台投诉举报钱清街道在进行春风江南里小区业主大会筹备活动时,有关筹备公告内容违法的投诉举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八条《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等规定建设领域方面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属于贵单位(柯桥区建设局)监督职责范围,贵单位面对本人的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内容,为何将投诉举报件转信访部门,请回复法律依据,并告知该件由贵单位何人办理,作为投诉举报人希望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处理并知道相关经办人员,本人投诉举报件的标题为:关于钱清街道公告的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办法违法问题的反映。如果网上投诉举报不行,请告知如何投诉举报并符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是可以网上投诉举报的,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等。本人再次明确要求回复内容:1、本人的投诉举报件贵单位为何转由柯桥区信访局并说明相关法律依据,经办人员是谁,请告知姓名。作为投诉举报件转柯桥区信访局是否合法,请回复相关法律规定。2、贵单位有否对本人的投诉举报立案受理,并说明相关法律规定。3、网上已经显示答复,但非贵单位答复;贵单位如立案受理,现在在何进度,并说明网上可以办理,线下还在处理的法律依据。为方便查找附事项编号内容的投诉举报件材料)
相关答复:( 关于你反映的钱清街道春风江南里小区业主大会筹备活动的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转区信访局的问题
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相关内容由镇街予以回复,因此通过区信访局转办给镇街进行处理并答复于你。
二、关于筹备公告的问题
1.经了解,钱清街道春风江南里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相关公告,参照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的内容。
2.《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十条等规定均要求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春风江南里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总人数7人,其中业主代表4人符合相关要求。
3.关于街道和社区代表成为筹备组后,如遇工作调整等可以另行指派的内容,旨在街道和社区代表无法履职时及时更换代表保障筹备组正常运行。业主代表如果无法履职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增补。
4.关于筹备组业主代表应符合相关要求、不参与业委会选举、进行联合审查、要求填写简历等的相关规定,旨在选优配强筹备组人员,保障筹备组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
综上,未发现春风江南里小区业主大会筹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本人此次问题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也非答非所问,并且也未说出相关法律依据。
对此,我认为区建设局在处理此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程序不当与实体认定错误。主要存在以下质疑。
对柯桥区建设局处理行为的质疑
1、程序违法,转交信访推诿职责:区建设局在接到本人明确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出的投诉举报后,未依法履行其行业监管职责进行调查处理,而是将举报材料转至柯桥区信访局,并由被举报方钱清街道进行“答复”。此行为涉嫌违反举报处理程序,变相推诿法定职责。
2、实体答复,避重就轻缺乏依据:区建设局后续的答复,对于公告中涉嫌违法的核心问题,未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进行辩驳,多以“经了解,参照…文件”、“旨在…保障运行”、“选优配强”等模糊理由进行解释,缺乏具体法律条文的支撑,难以令人信服。
其一、关于业主代表人数,其仅强调“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比例要求,但并无街道等组织单位有权决定具体人数,业主代表人数应结合实际推选等情况相应调整,只要确保比例人数不少于最低限度的法律精神都可以,但回复人员将街道限制具体人数认定为合法,且未解释和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其二、关于街道、社区代表可随意更换,其“保障运行”的理由与筹备组组成的稳定性、严肃性要求相悖,且未解释为何业主代表无此“便利”,也未提供相关街道、社区可以随意更换的法律依据。
其三、关于限制筹备组成员参选业委会,其“避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说法,并无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禁止性规定作为依据,直接剥夺了业主的被选举权,工作人员也未提供相关其所认为的法律依据。
其四、关于增设7项报名条件及联合审查,其“选优配强”的目的不能超越法律,在无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这些增设的条件和程序构成了对业主合法权利的侵犯。但工作人员认为合法也未提供相关法律的依据。
其五、关于报名表设置,其未对涉嫌侵犯隐私、诱导放弃权利的条款作出合法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因在答复中区建设局相关人员也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鉴于钱清街道的公告内容涉嫌多处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且柯桥区建设局作为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第一次投诉举报时,将本人投诉举报材料最终转到被投诉举报对象,并由被投诉举报对象回复。第二次,大家对照一下我问的问题,与他答的是否一致,其他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然本人认为第二次答非所用,回复的问题也没有提供法律任何一条法律依据。我也是第一次听说,业主参与本小区的事,存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说法,真是闻所未闻,这执法水平可能已经超过中国的法律了。
现在网上听听大家的评说。




以上为涉及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内容,大家看看内容到底违法没有
以下内容为本人向主管部门建设局投诉举报,建设局不依法处理,转信访局,最终由被投诉举报对象自答。建设局不知道信访部门对投诉举报有处理权吗,信访部门有执法权吗,还由违法投诉举报对象自问自答,相关工作人员这法律水平,这要祸害多少来投诉举报的当事人?



下面为向主管部门咨询投诉举报相关问题,但相关工作人员问不答题,把违法说明合法,这个工作人员要祸害多少老百姓如果这样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区建设局工作人员答复,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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